法条竞合犯又包括两种情形: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与非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

王一博

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又称真正的法条竞合、逻辑上的法条竞合或单一行为的法条竞合,其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非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则包括补充关系、吸收关系与想象竞合三种情形,其中想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从一重处断,补充关系与吸收关系的适用原则也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重法优于轻法。

王一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立法者在设置法条竞合时,并非一定要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式,而是存在三种立法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与补充法优于基本法。

王一博

基于此,法官在适用法条竞合时,必须首先确定法条竞合的类型,然后才能确定应当适用的法条。

王一博

然而,有一些学者混淆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或者混淆了法条竞合与牵连犯的界限。

王一博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澄清法条竞合的适用范围,进而明确罪数论的体系与任务。